法定代表人胡永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任天成、沈建萍,浙江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华越印花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镇柯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肖彦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晓翔,浙江翔隆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东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陈长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晓翔,浙江翔隆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华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杭民三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宏华公司又于200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宏华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华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3505元,由上诉人宏华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应向健
代理审判员 方双复
代理审判员 高毅龙
二○○六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剑霞
代理审判员 方双复
代理审判员 高毅龙
二○○六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