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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令琪诉浙江大学商贸服务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上诉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霖、李建国,浙江九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大学商贸服务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浙大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洪昌,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桑健,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杭州康乾磁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2005年10月8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城分局准予注销登记)。
  上诉人孔令琪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杭民三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孔令琪于2006年5月30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孔令琪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孔令琪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上诉人孔令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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