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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紫罗兰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诉娄裕民商标侵权纠纷案


  上诉人江苏紫罗兰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因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绍中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紫罗兰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接到原审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紫罗兰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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