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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标准出版社诉黄远东、李骏带出版合同纠纷重审案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峰,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标准出版社诉被告黄远东、李骏带出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4月12日受理,同年9月10日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于2003年9月5日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黄远东和李俊带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04年2月10日重新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标准出版社以证据尚需补充为由,于2003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远东、李骏带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标准出版社撤回对被告黄远东、李骏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 722元,减半收取5861元,由原告中国标准出版社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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