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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子红诉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著作权侵权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子红,男,43岁,湖北省监利县公费医疗委员会干部,住湖北省监利县容城镇民主路48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东路北京体育大学内。
  法定代表人杨再春,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大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莱,男,48岁,汉族,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编辑,住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北京体育学院红15楼1门402号。
  原审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兆民,经理。
  上诉人董子红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民初字第78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与请求是:其与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之间的纠纷与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简称王府井书店)无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此案移送上诉人董子红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因王府井书店销售的涉案图书系董子红擅自授权他人出版的侵犯该社图书专有出版权的图书,而将王府井书店和董子红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因被告之一王府井书店的住所地以及侵权行为地均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内,故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选择该院作为管辖法院,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董子红以其与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之间的纠纷和王府井书店无关为由提起上诉,并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董子红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锦川 
  代理审判员  张冬梅
  代理审判员  何马根
  二 Ο Ο 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迟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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