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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名称】温甲、温乙、温丙故意伤害发回重审案 | |
| 【文书类型】刑事裁定书 | 【审判程序】二审 |
| 【裁判文号】(2004)佛刑终字第268号 | 【裁判时间】 2004-00-00 |
|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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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温甲、温乙、温丙故意伤害发回重审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4)佛刑终字第268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温永恒控诉原审被告人温甲、温乙、温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4年3月15日作出(2004)顺刑初字第475号刑事裁定。原审自诉人温永恒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为,人民法院受理侵犯人身权利的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是自诉人伤情构成轻微伤或者自诉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而本案自诉人温永恒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自诉人又不能提供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决定,故本案不属于该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自诉人温永恒对被告人温甲、温乙、温丙的起诉。 上诉人温永恒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范围,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温永恒曾因认为其于2001年10月3日被原审三被告人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为由,向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提交《关于请求严惩凶手的申请书》,要求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追究原审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于2003年12月12日作出《关于申请人温永恒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回复》,以本案双方当事人已于2001年12月28日签定调解协议书为由,建议上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控诉,并表示有关证据材料可通过法院向该局调取。自诉人温永恒遂于2004年3月10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控诉,原审法院于2004年3月15日作出上述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温永恒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且提供了公安机关决定不予追究原审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关于申请人温永恒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回复》,故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原审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原审裁定认为“人民法院受理侵犯人身权利的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是自诉人伤情构成轻微伤”,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误解;认定上诉人“不能提供公安机关依法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决定”,是对事实认定的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温永恒的起诉,是适用法律不当,均应予以纠正。上诉人温永恒的上诉理由充分,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4)顺刑初字第475号刑事裁定; 二、指令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文中所涉及的人名,公司名称,地名等信息均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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