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发展和改革(计划)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根据人事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和〈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10号)、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47号)、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7年度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6〕122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2007年度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组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设:《宏观经济政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投资建设项目组织》、《投资建设项目实施》4个科目。
二、报考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考试:
(一)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或工程管理类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投资建设项目专业管理工作满10年。
(二)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或工程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投资建设项目专业管理工作满8年。
(三)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或工程管理类硕士学位,从事投资建设项目专业管理工作满5年。
(四)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或工程管理类博士学位,从事投资建设项目专业管理工作满3年。
(五)取得非工程技术、工程经济或工程管理类专业学历或学位,其从事投资建设项目专业管理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考试,在报名时应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投资建设项目专业管理工作年限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
三、报名程序及报名办法
参加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1,可复印,A4幅面,贴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填涂报名信息卡,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盖章)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到当地人事考试中心(院)办理资格审查及报名手续。省直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的考生到省人事考试院考评一处办理资格审查及报名手续。
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在鄂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四、考试管理及信息管理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为滚动考试(滚动周期为两年),参加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4个科目方能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
考试信息采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进行管理。为了便于考后的信息统计、分析,报名时必须采集报考人员的学历、所学专业等信息。考前规则模板中增加了上述信息的必录设置。请各地在报名信息采集时加以注意。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为:
| 类别 |
级别 |
专业 |
科目 |
| 37.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 |
4.考4科 |
01.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 |
1.宏观经济政策 |
| 2.投资建设项目决策 |
| 3.投资建设项目组织 |
| 4.投资建设项目实施 |
五、考试题型及作答方式
《宏观经济政策》、《投资建设项目组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投资建设项目决策》和《投资建设项目实施》为主、客观题混合试卷,采用计算机网络阅卷,在专用的答题卡上作答。请监考人员务必在考前提醒考生:1、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答题卡首页);2、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作答;3、在答题卡规定的题号和区域内作答。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蓝色钢笔(签字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编程功能的计算器。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六、考务日程安排
(一)报名时间
2006年12月18日~12月27日
(二)考试时间
2007年4月14日
上午 8:30 ~ 11:30 宏观经济政策
下午 14:00 ~ 17:00 投资建设项目决策
2007年4月15日
上午 8:30 ~ 11:30 投资建设项目组织
下午 14:00 ~ 17:00 投资建设项目实施
(三)各地于2007年元月30 日前将报名信息数据库及试卷预订单报省人事考试院考评一处。
七、考点设置
全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的考点设置,由省人事考试院根据报考人数统一安排。
八、考试报名费
全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正在报批中,经请示省物价局同意,每人每科暂按90元收取。
九、考试用书
有关考试大纲、教材事宜,请与中国投资协会认证部联系。
中国投资协会认证部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西城区阜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 邮编:100037
联系人及电话:曾凡莹(010)68096302 68096401
各地人事、发改(计)委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加强管理,严肃考风考纪,保证考试工作正常进行。
附件一:资格考试报名表
附件二:2007年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试卷预订单
湖 北 省 人 事 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