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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管理制度
200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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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国家经贸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为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管理机关。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中央直属企业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工作。人事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对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注册工作和人员的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遵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道德;(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工作;(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未经注册者,不得以企业法律顾问身份执行业务。

  企业法律顾问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再次注册者,应当有所在企业考核合格及参加业务培训、进行继续教育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不予注册;已经注册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受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三)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经批准注册的企业法律顾问,由注册机关在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中的注册登记栏内加盖印章。注册机关应当在年终将企业法律顾问注册情况汇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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