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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会计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2008-06-10
作者: 来源:

  各州、市财政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省属企业集团公司,省属高等院校,各金融保险公司,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为了做好会计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决定对全省范围内办理的会计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进行注册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登记的内容

  (一)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持证人员受到奖惩情况。

  请各持证人员必须如实填写附表一的内容。

  二、注册登记的范围

  2008年4月30日以前在云南省辖区内办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其持证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材料到发证机关或辖区内工作所在地(指调动一次或多次的会计从业资格证最终调入点)指定办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注册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根据注册登记工作的要求,持证人员在办理从业资格证注册登记时,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以供审核,否则,不予办理(材料内容详见附表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登记

  (一)持证人员未能提供有效培训证明材料的;

  (二) 持证人员有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但未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的;

  对以上两类的持证人员,将重新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注册登记,且不在网站上公布个人的会计从业资格信息资料。

  凡是通过复核的注册登记人员, 在网上公布个人的会计从业资格信息资料,以供用人单位查阅。

  五、省级注册登记方法

  昆明市所辖官渡区、盘龙区、西山区、五华区的省级单位(含中央在滇单位)的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由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具体方法如下:

  (一)有主管部门的持证人员,由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审核、收集、整理,上网下载《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网址:www.ynf.gov.cn),按规定填写后带相关材料到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审核登记。

  (二)无主管部门人员,上网下载《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按规定填写后,带相关材料到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审核登记。

  六、注册登记时间及地点

  全省登记时间是2008年5月30日至11月30日,州、市、县级登记时间由各地自定,各地必须严格按“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注册登记工作。全省务必于2008年11月30日前完成注册登记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注册登记工作开展的时间安排如下:

  (一)2008年5月30日至7月31日,开展官渡区内省级单位(含中央在官渡区内单位)注册登记工作;

  (二)2008年8月1日至8月31日,开展驻盘龙内省级单位(含中央在盘龙区内单位)注册登记工作;

  (三)2008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开展西山区内省级单位(含中央在西山区内单位)注册登记工作;

  (四)2008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开展五华区内省级单位(含中央在五华区内单位)注册登记工作。

  州、市、县所在地省级单位的注册登记,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

  省级注册登记地址:昆明市“五一路”社会主义学院附楼三楼,联系人:田丽,电话:0871-3638259。

  各单位会计人员因公出差、事假、出国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不能注册登记的,于2008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前到省级办证地点注册登记,超过时间,两次不进行注册登记者,重新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给予注册登记,且在网上公布个人的会计从业资格信息资料,以供查询;成绩不合格者,不予注册登记,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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