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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房屋产权归口管理的通知
【颁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 【法规文号】厦府〔1997〕综037号
【颁布日期】1997-03-23 【实施日期】1997-05-01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房屋产权归口管理的通知


厦府〔1997〕综0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加快我市《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两证合一的步伐,进一步加强政府对产权和产籍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厦门市农村房屋产权归口市土地房产管理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下文之日起,市财政部门不再办理农村房屋所有权(乡村房产契证)的发证工作。
  二、厦门市财政局与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对县、区农村房屋所有权归口管理的交接工作,应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交接任务。
  三、自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起,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开始对全市农村房屋进行管理,并负责办理农村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发证和交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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