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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6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部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法规文号】闽国税法〔1996〕2号
【颁布日期】1996-07-08 【实施日期】1996-07-08
【是否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6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法〔1996〕2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6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6]9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开展1996年税收执法检查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执法检查工作,应成立执法检查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
  二、各地国税机关应按总局通知精神,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其形式自查为主,可采取下查一级的办法,进行重点抽查。在自查与抽查过程中,除按总局规定内容外还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对实行“极限抵扣控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结算情况。
  2、对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15、192号文件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3、对国有森工企业、福利企业等享有增值税“先征后返”企业审批管理情况。
  4、是否存在不按规定随意缓征增值税、消费税现象。
  5、对由税务机关代小规模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是否存在“征6%,开13%或17%”的现象。
  6、农村信用社是否存在按定额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现象。
  三、八月上中旬,省局将组织联合检查组重点抽查2-3个地市。
  四、各地、市应于8月20日前将检查报告和有关的统计报表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6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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