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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 【法规文号】厦府〔1996〕综139号
【颁布日期】1996-07-03 【实施日期】1996-07-03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1996〕综139号
目  录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附:

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防止基本建设项目超概算,保证重点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资金范围包括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含中央补助地方的基本建设投资);财政专项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市财政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以及由市财政负责采取各种形式进行的融资。
  
第三条 
市级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内容包括立项文件审定(含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预算审查、标底审定、工程招投标、项目开工前审计、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与下达、建设资金核拨、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决算审计等。
  
第四条 
市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实行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审定(含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审核、年度投资计划下达以市计委为主;初步设计技术方案审核、工程招投标及施工质量监督、施工监理以市建委为主;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工程标底的审定、建设资金的核拨及财务管理、工程预决算的审核以市财政局及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为主;开工前的项目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以市审计局为主。
第二章 立项文件审定
  
第五条 
市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含全额拨款和部分补助)的立项文件,必须由主管部门报市计委审批,市计委应在收到报审文件、材料后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基础设施及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以下简称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一般应经过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计划任务书)两阶段审批。技术复杂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经有资格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按行业有关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进行编制后,由市计委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论证评估。
  建筑面积不满8000平方米或总投资不满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次性审批。报送审批时项目法人应说明项目的建设依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筹资方案、投资效益等,并附市计委征求规划、土地部门的初审意见表。
第三章 初步设计审查
  
第六条 
初步设计由市建委组织审批(特殊行业由其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市建委、市计委参加)。技术方案由市建委负责审核,概算由市计委负责审核,在收到审核文件、材料后15日内予以答复。实行限额设计,未经市计委同意不得突破规模和投资。
  建设项目概算必须经市计委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后,由市计委审定。建设项目概算审核文件是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决)算、编制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的依据,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审定的概算进行管理。
第四章 预算审查
  
第七条 
根据《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可以不实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在完成工程预算编制后,应及时将工程预算连同有关文件、材料报送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审定。工程预算需报审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有权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及初步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钢筋表、工料分析表等;其他与预算审查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 
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应在收到工程预算报审文件、材料后1个月内下达工程预算审查文件,并对工程预算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发现预算超概算的,应责令重新报市计委审批。
第五章 工程招标投标
  
第九条 
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按《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施工单位中标后,中标价原则上应一次性包死,不得再申请追补。
  
第十条 
招标组织者应持有市建委颁发的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标底编制后应由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审定。标底不得超过批准的概算额。确实需调整的,必须重新报市计委审批。
  
第十二条 
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应在市建委监督下由招标组织者主持进行,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应有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参加。
第六章 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
  
第十三条 
经市计委立项的建设项目列入当年的基本建设工作前期准备计划,并视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限定有效期。在有效期内建设项目主要进行征地拆迁、三通一平、勘察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就绪后,项目法人必须向市计委正式提交申请建设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报告(附有工程实施进度安排计划表、投资需求表、资金落实情况表、初步设计文件及必要的工程图纸),经审批同意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后方可组织开工建设。
第七章 资金的拨付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资金根据年度投资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实行分期拨付。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资金应由项目法人将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财务进度报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核拨。
  
第十七条 
在工程建设期间,工程建设资金应当按预算的90~95%拨付,其余部分按规定办理决算后进行结算。工程结算后应按工程决算数5~10%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作为保修期内(水电安装工程6个月,土建工程12个月)的保修维护费用。
第八章 竣工验收、工程决算
  
第十八条 
市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项目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工程决算必须报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审查。
  
第十九条 
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市建委组织(特殊行业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相关银行等有关部门参加。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做到手续完备有效、文件完整齐全。
  竣工决算文件、材料主要包括:工程决算书、工程监理报告、设计变更情况报告及其批准文件、竣工验收证明、项目法人现场签证等。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将竣工决算文件、材料送项目法人审查签证;项目法人应在收到竣工决算文件、材料后15日内进行审查签证,并将审查签证后的竣工决算文件、材料送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应在收到竣工决算文件、材料后1个月内出具工程决算审核批准文件,办理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手续。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和项目法人必须向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提交工程决算报告。
  
第二十三条 
竣工建设项目经验收交接后,应及时办理各种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 
工程决算后,建设项目中的市级财政投资结余资金必须在3个月内收归专门设立的建设专项户头,由市计委重新作计划安排。
  
第二十五条 
市审计局对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章 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 
市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单位是项目法人,没有明确项目法人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立项。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从筹划、筹资、设计、建设实施直至生产经营、归还贷款本息以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
  
第二十七条 
市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有条件的推行项目法人投资包干责任制。包干的投资额由市计委委托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审核,报市计委审批后执行。未经审批同意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标准,延误工时等造成总投资超概算的,由项目法人自行负责,市财政不予拨补;包干节余的投资,全部留给项目法人,按照“六、二、二”的比例,分别作为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由于项目法人决策失误或管理不善造成建设项目经济损失,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财政性投资的建设项目未经市计委同意,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改
  变用途。
第十章 施工过程的投资调整及施工监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市计委审批的概算进行控制,因设计变更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进行投资调整的,若调整幅度超过概算10%以上,应及时报市计委审批。
  
第三十条 
市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实行施工监理制。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投资、进度、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计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分别在其职权范围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三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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