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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法规导航 > 地方法规 > 福建省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规名称】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福州市污水处理费等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法规文号】闽价〔2000〕公字191号
【颁布日期】2000-05-31 【实施日期】2000-06-01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福州市污水处理费等问题的批复


闽价〔2000〕公字191号

福州市物委:
  你委《关于调整福州市污水处理费的请示》(榕价公字(1999)93号)、《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榕价公字(2000)21号)收悉。为有利污水处理厂及敖江引水工程的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和审价听证会的综合意见,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福州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和工商企业用水价格。具体通知如下:
  1、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由0.15元/吨调为0.25元/吨。
  2、自来水工商企业用水价格由0.85元/吨调为1元/吨(含城市建设附加费)。
  3、自来水价格的调整涉及面广,因此,执行前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调价顺利实施。必要时,对特困企业可采取适当的扶持措施。
  4、本批复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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