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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全市应急管理体制的通知
【颁布部门】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规文号】晋市政办〔2008〕17号
【颁布日期】2008-03-07 【实施日期】2008-03-07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全市应急管理体制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8〕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应急管理工作事关改革发展全局,事关国计民生稳定,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是新时期加强应急管理“一案三制”体系建设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应急管理体制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8〕23号)对组建应急管理机构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系统信息报送工作及快速应对突发事件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意见》(晋政发〔2007〕27号)和2007年12月份召开的全省应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构再次提出了具体要求,市政府王茂设代市长高度重视,要求全市各级政府及市直各部门要尽快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的精神,明确应急管理机构,积极推进我市“一案三制”的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人民政府领导指示精神,切实强化政府管理职能,全面推进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尽快组建和明确应急管理机构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构,是推进应急管理的根本。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体制的一系列通知要求,切实把应急机构的组建工作作为当前提高政府公共管理和应急风险能力、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和建立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精简、统一、高效”原则,必须尽快成立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政府办公厅(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要根据职能需要组建或明确应急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和市直及驻市各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于5月30日前将应急管理机构组建完毕并开展工作。
   二、制定完善工作制度,明确职责
   各县(市、区)、市直及驻市各单位在组建应急管理机构的同时,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急法》,认真按照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部署,加大调查研究力度,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分解细化工作责任,落实到人,把各项工作真正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为应急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及时上报机构建立情况
   为了便于掌握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和进行督促指导,请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将机构组建的有关情况及时书面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必须在要求的最后期限按时上报,上报内容包括机构的基本情况、人员组成、联系方式、职责分工、工作制度和本年度工作打算。没有按时完成组建工作的单位,要说明原由。

二○○八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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