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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通知
【颁布部门】朔州市人民政府 【法规文号】朔政发〔2008〕12号
【颁布日期】2008-02-19 【实施日期】2008-02-19
【是否有效】 失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通知


朔政发〔2008〕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全省去年开展治超工作以来,我市积极行动,采取得力措施,治超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了进一步把我市的治超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逐步建立长效管理办法,根据《省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晋政发〔2007〕42号)、省治超领导组《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晋治超字〔2007〕1号)和《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惩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安全的通告》(朔政发〔2007〕113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 2008年要重点加强车辆、货源、站点管理,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定岗定位
   (一)加强营运车辆的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严把道路运输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和车辆营运吨位的核实工作。凡在朔州市境内营运的车辆,必须持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证和经营许可证。车辆吨位执行省政府核定的标准。
   (二)加强货场(站)、煤矿(煤场)源头的管理。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场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货运站经营者必须按照运管部门核定的标准进行装载,否则,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进行处罚。
   (三)加强治超站点的管理。交通公路部门经省政府批准的超限运输检测点、临时卸载点主要负责对过往车辆营运证核定的吨位进行核实,并做好称重登记工作。对经过称重确认为超限超载车辆的,在严格卸载的同时依法予以罚款,并依法收取道路赔(补)偿费,同时载入运输质量信誉档案。交警部门要密切配合,并对违规驾驶人员进行记分处理。
   (四)加强道路巡查巡检管理。交警部门要加大路面的巡查力度,对绕道、闯关、聚集堵路和无固定检测站点路段的“双超”运输车辆进行查处,必要时对运输车辆进行抽查复磅。同时,交警部门要强化源头管理,严格货车和挂车的上户、检验;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严格货车的年度审验。
   二、加强督查、严格执法
   (一)加强对执法行为监督检查。监察(纠风)部门要加强对治超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治超不力、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收费的人员,要严肃查处。
   (二)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凡在朔州境内(外)公路上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要实施倒查,并逐段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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