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加入收藏 觅法通 在线合同撰写 | 委托法律服务 律师委托服务 觅管通会员 客服中心
  首页 写合同 拟文书 找律师 查法规 看案例 想咨询 要加盟 建规章   管理资料 焦点时评 论坛 博客
  收藏夹 打印 页内查找   字体:
法律法规 > 法规导航 > 地方法规 > 安徽省 > 合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规名称】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
【颁布部门】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规文号】
【颁布日期】2004-06-26 【实施日期】2004-06-26
【是否有效】 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批准部门】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批准日期】2004-06-26
【失效日期】  
【全文】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


  
(2004年4月30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竣工资料,并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设立燃气企业及分销站的,应当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删去第十五条。
  五、删去第十六条的第(六)项、第(七)项。
  六、将第十九条修改为:“燃气器具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符合本市燃气使用要求的产品,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使用。”
  “燃气器具的生产或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点,或委托安装维修单位维修其销售的燃气器具。”
  七、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八、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九、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第(一)项、第(六)项和第二款;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中的“第(六)项”三个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企法通会员服务
中小企业法律顾问服务解决方案
全部领域细分的精英律师团队提供服务
全国无地域呼叫律师即时响应咨询
全面满足企业日常法律事务需求
全年仅2000元顾问费的超值服务价格
专业 精准 便捷 高效 经济    查看>>
合同撰写系统
智能撰写
调用范本
范本下载
在线委托法律服务
委托撰写合同
委托审核合同
您可以委托觅法网为您撰写合同,专业人士构成的团队服务,保证您的合同权益和安全。 体验>>
撰写文书
审核文书
订制服务
律师委托服务
细分需求 聚合竞价 监督服务
服务需求专业分析 服务律师可供选择
服务领域专业细分 服务质量全程监督
觅法网承诺:委托觅法网提供同一律所的同一律师服务,觅法网为您优惠5%。
关于觅法 - 觅法通 - 觅法服务 - 联系我们 - 客服中心 - 付款方式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 34law.com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觅法(北京)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706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