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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法规导航 >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规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体育场地租赁服务收费的复函
【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法规文号】桂价费字〔2003〕98号
【颁布日期】2003-03-25 【实施日期】2003-03-25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体育场地租赁服务收费的复函


桂价费字〔2003〕98号
自治区体育工作第二大队:
  报来关于要求收取体育场地租赁服务收费的《报告》收悉。为适应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活动需要,你队在体育训练之余,拟对外开放体育场所,以满足体育爱好者对体育活动场所和设施不足的要求。经研究,按照“服务有偿”的原则,同意你队收取体育场地租赁服务费,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体育场地租赁服务费收费标准
  (一)五人足球场
  (二)网球场
  (三)篮球场:60元/小时(提供一个篮球)
  (四)射箭:每10支箭25元
  (五)乒乓球:10元/小时(提供球、拍)
  (六)羽毛球场:20元/小时
  二、体育场地租赁服务费属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到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明码标价牌,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客户及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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