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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建立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颁布部门】重庆市卫生局 【法规文号】
【颁布日期】2007-07-24 【实施日期】2007-07-24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建立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渝卫法监〔2007〕77号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建立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掌握全市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情况,加强对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的研究和管理,根据《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建立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卫监督稽便函[2007]58号)的有关精神,我局决定建立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报告制度,开展相关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报告内容:(一)卫生监督稽查年度工作总结;(二)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制度、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三)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简报、信息、情况通报、典型经验材料(包括典型案例)等;(四)开展专项卫生监督稽查活动的重要情况和总结;(五)我局交办的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相关事宜。二、报告时间及方式:(一)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简报、信息、情况通报、专项卫生监督稽查活动等方面材料应及时书面报送;(二)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总结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送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稽查执法处;(三)对我局交办的卫生监督稽查事项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书面报告;(四)报送的卫生监督书面材料应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版至jczfc@sina.com。三、工作要求:(一)各地要切实抓好卫生监督稽查工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按照上述报告内容和时间要求及时报送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情况和材料;(二)卫生监督稽查报告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和及时、全面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三)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应确定一名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报告人(见附件),具体负责卫生监督稽查信息报送工作。我局将适时通报各地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及信息报告情况。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在执行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报告制度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应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报告人登记表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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