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加入收藏 觅法通 在线合同撰写 | 委托法律服务 律师委托服务 觅管通会员 客服中心
  首页 写合同 拟文书 找律师 查法规 看案例 想咨询 要加盟 法务培训   管理资料 焦点时评 论坛 博客
网站最新推出:在线智能撰写合同,帮您轻松搞定!
热门关键词:劳动合同 买卖合同 餐饮商旅 员工手册 合同纠纷起诉状    更多>>
  收藏夹 打印 页内查找   字体:
法律法规 > 法规导航 > 地方法规 > 重庆市 > 重庆市司法局
【法规名称】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部门】重庆市司法局 【法规文号】渝司办〔2007〕107号
【颁布日期】2007-08-01 【实施日期】2007-08-01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司办〔2007〕107号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公证处:
    为服务建设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贯彻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的指导意见》和《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开展以实现应援尽援服务和谐重庆为目标的“法律援助在行动”主题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渝司发[2007]10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公证行业实施“法律援助在行动”主题实践活动,现就在全市公证行业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证法律援助对象
    1、本市范围内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
    2、本市农民工讨薪、索赔所涉及的委托、亲属关系等公证事项。
    二、公证法律援助受理
    公证法律援助由公证机构统一受理,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以下简称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和备案。
    (一)当事人向公证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公证机构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填写《公证法律援助审查备案表》(见附件)。
    (二)当事人就公证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申请。
    三、公证法律援助程序
    (一)公证机构受理法律援助后,应当在《公证法律援助审查备案表》中签署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公证法律援助审查备案表》及相关材料移交法律援助机构。
    (二)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公证机构移交的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法律援助审查备案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将该表返还公证机构。
    (三)公证机构接到该指派的援助任务后,应当在法定的时限内指派公证员完成法律援助任务。
    (四)公证机构完成公证法律援助任务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该公证案卷连同《公证法律援助审查备案表》及时归档。归档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公证法律援助审查备案表》复印2份,报送指派本次援助任务的法律援助机构备案。
    四、工作要求
    各区县司法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各公证机构对指派的公证法律援助任务不得推诿,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各区县司法局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和协调,及时总结并上报公证法律援助工作情况,确保公证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公证法律援助审查备案表.(略)      

 二OO七年八月一日
  

合同撰写系统
智能撰写
调用范本
范本下载
在线委托法律服务
委托撰写合同
委托审核合同
您可以委托觅法网为您撰写合同,专业人士构成的团队服务,保证您的合同权益和安全。 体验>>
撰写文书
审核文书
订制服务
律师委托服务
细分需求 聚合竞价 监督服务
服务需求专业分析 服务律师可供选择
服务领域专业细分 服务质量全程监督
觅法网承诺:委托觅法网提供同一律所的同一律师服务,觅法网为您优惠5%。
觅管通会员服务 详情>>
为企业提供合同、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等法律咨询服务
经济合同审查减少企业潜在损失
劳动用工专业咨询保障企业用工安全
规章制度合法性订立降低法律风险
关于觅法 - 觅法通 - 觅法服务 - 联系我们 - 客服中心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 34law.com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觅法(北京)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706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