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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法规导航 > 地方法规 > 重庆市 > 重庆市人民政府
【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给渝东南救护中队彭水救护分队记集体三等功的决定
【颁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法规文号】渝府发〔2007〕93号
【颁布日期】2007-07-30 【实施日期】2007-07-30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给渝东南救护中队彭水救护分队记集体三等功的决定


渝府发〔2007〕9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2007年4月20日凌晨2时许,彭水县三义乡杉木沟煤矿发生了一起顶板垮塌事故,造成8名工人被困井下,情况十分危急。渝东南救护中队彭水救护分队闻讯后,迅即组织精干力量赶赴事故现场,冒着煤矿顶板随时可能发生再次垮塌的危险,展开36小时生死大营救,掘进巷道60余米,救出了被困的8名矿工。
  在整个抢险救援中,渝东南救护中队彭水救护分队的队员们奋勇当先,不怕疲劳,不分昼夜,把生的希望留给别人,把死的危险留给自己。为表彰渝东南救护中队彭水救护分队队员们舍己救人的优秀品质和奋不顾身的大无畏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给渝东南救护中队彭水救护分队集体记三等功一次。
  希望受表彰的渝东南救护中队彭水救护分队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加强建设,再立新功。希望全市有关单位以他们为榜样,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应急抢险工作,精心打造一支作风硬、业务精、能力强、善战斗的应急救援抢险队伍,为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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