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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颁布部门】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法规文号】渝经煤管〔2007〕114号
【颁布日期】2007-08-07 【实施日期】2007-08-07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渝经煤管〔2007〕114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炭管理部门,重庆煤炭(集团)公司: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及有关部门对煤炭行业统计工作的要求,进一步适应国民经济和煤炭工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不断提高行业统计数据质量,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按照《加强煤炭行业统计工作的暂行规定》(中煤协会统信〔2004〕120号),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市煤炭行业统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加强煤炭行业统计工作的暂行规定》(中煤协会统信〔2004〕120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煤炭行业统计的各种规章、规定和报表制度
   二、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监管部门要明确领导分管统计工作,指定专人具体抓好统计工作;要确保统计工必要的资金、装备,及时解决统计工作所需要的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等办公设备。
   三、加强统计工作职业道德建设,提高统计工作人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统计工作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坚持原则,严禁假报、虚报,每月上报的数据应主动与区县统计部门核对,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一致性,对于假报、虚报,工作不负责任的统计人员要及时调换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按时完成各项统计工作任务。每月5日前必须以电子文档或纸质文件上报上月产量和安全事故伤亡报表;年度快报必须在12月30日前上报到经委煤矿安全生产处。
   五、建立统计原始记录、台帐,确保统计数据的严谨性、真实性。各区县(自治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必须建立煤矿统计台帐,详细记录各个煤矿当月生产情况,月度报表数据应从煤矿统计台帐中产生,并确保数据吻合。对历史统计数据应有两个以上电子存储介质储存,要加强纸质统计资料的归档管理,防止数据和统计资料丢失。
   六、加强统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使统计人员能够熟练掌握统计业务知识及现代化统计管理工具,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分析能力。
   七、积极完成上级布置的专项统计调查任务,提供专项统计资料和报告,参加统计年报布置、汇审和有关专题会议。
   八、督促检查和通报统计工作。市经委将不定期对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和重煤集团的统计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提出批评,对问题较严重的单位则不纳入年度考核的表彰奖励。
   联系人:龚世平
   联系电话:63833572
   传真电话:63833568
   电子邮件信箱地址:cqjwmtc@tom.com

二OO六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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