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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专项考核暂行办法
【颁布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法规文号】渝地税发〔1998〕222号
【颁布日期】1998-07-11 【实施日期】1998-07-01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专项考核暂行办法


渝地税发〔1998〕222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专项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专项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充分调动征收机关和征收人员的积极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精神,结合《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目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单列计划、单独考核、单项奖励的制度,以保障个人所得税征收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三条 
市地税局分配下达个人所得税收入计划,直接对万州、黔江开发区地税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和市局各直属单位进行考核。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负责完成市地税局下达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任务,要将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收入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条 
市地税局负责领导和组织全市个人所得税的考核工作。市局成立个人所得税专项考核领导小组,由刘支勤副局长任组长,包子川、邹凌嘉、吴希平副局长任副组长,汪坤树、王勇、杨桥、潘秀明、贾云春、吴中兴同志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个体处,负责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考核工作。由市局专项考核领导小组与各考核单位签定责任书,对收入任务完成和征管工作做得好的区市县地税局,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成绩突出的给予重奖。个人所得税作为单项考核目标,同时纳入市地税系统目标考核的范围。
  
第五条 
根据重庆市地税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建立个人所得税专项考核奖励基金,奖励基金从个人所得税征管专项经费中提取。
  
第六条 
奖励基金按规定提取,专款专用。
  
第七条 
考核指标及计分
  (一)完成年度个人所得税收入计划得50分;完成年度奋斗数的,得60分。
  (二)每季终了10日内,按要求报送重庆市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统计表,并附文字说明,分析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情况、收入增减变化及主要原因。(此项20分。每季5分,其中:文字说明3分;统计表2分,错漏一项扣0.1分;不按要求报送统计报表及文字说明不得分)
  (三)按照市局要求对指定行业进行调查,并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上有一定新举措(此项10分)。
  (四)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报告(此项10分)。
  (五)个人所得税征管专项经费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上缴市局(此项10分)。
  
第八条 
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地税部门主管负责同志要亲自抓个人所得税考核工作,并配备必要的干部具体办理日常工作。要精心指导,加强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促进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不断完善提高。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地税局负责解释,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并报市地税局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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