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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涉外税收稽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法规文号】渝地税发〔1998〕387号
【颁布日期】1998-12-08 【实施日期】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涉外税收稽查工作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387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涉外税收稽查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各地方税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目前,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对涉外税收企业的税务稽查存在着交叉重复、过于频繁、执法程序不够规范等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税务执法工作的被动。为了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稽查工作,规范执法行为,经市局研究,特作如下规定,请依照执行。
  1.各区、县(自治县、市)应根据本地涉外企业的数量,确定相应的人员负责涉外税收稽查工作,原则上由各区、县(自治县、市)税务稽查局确定专人承担本辖区内有涉外税收管辖权的涉外税收各项稽查工作;涉外企业较多的地区可确定一个专门检查所(组)负责涉外企业的日常、专项稽查。市稽查局只就接受的举报案件,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专案稽查。
  2.各涉外税收稽查单位,应加强涉外税收稽查的协查工作,互通情报和有关信息,不得擅自跨地区超越税收管辖权实施稽查;无涉外税收稽查管辖权的单位,如需涉外企业提供有关资料的,应事前征得有涉外稽查权的单位同意,协助其提供资料。
  市稽查局到涉外企业所在地实施专案稽查的,应在到达后告知当地涉外税收稽查机构,实施稽查完毕后,亦应将处理决定书抄送当地涉外税收稽查机构。
  3.涉外税务检查证只发给专门从事涉外税务稽查工作的人员,原持有涉外税务检查证的非涉外税收稽查人员应缴销涉外税务检查证。
  4.涉外税收稽查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税收征管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程序规范执法。在执法过程中,要特别注重调查取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5.对涉外企业的稽查,原则上采取审计式的稽查,一年检查一次,没有举报和上级专门安排,各区、县(自治县、市)地税局不得再安排各种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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