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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清理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部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法规文号】渝国税函〔1998〕109号
【颁布日期】1998-06-19 【实施日期】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清理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函〔1998〕109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实行抵扣,是1994年以来税制改革的一项配套措施,这项政策的执行,对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促进企业的发展,深化税制改革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了不少问题,各地抵扣进度极不平衡,有的地方抵扣进度偏快;有的地方抵扣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有的企业出现擅自抵扣、甚至虚大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情况,此外,企业改制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抵扣管理,堵塞漏洞确保完成收入任务,根据全国税务局长会议部署,市局研究决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抵扣进行清理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抵扣的清理检查从7月1日起到9月底结束。
  各地于10月20日前将清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市局,各代管县局的清理检查情况由万州、黔江开发区局汇总上报。
  二、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重点检查已抵扣的期初存货,是否按规定的比例进行抵扣;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了报批;有无虚大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擅自抵扣的情况等等。各地在清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除补税罚款外,还要督促纳税人进行帐务调整。
  三、在清理检查期间,暂停对增值税朗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
  四、清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巾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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