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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公民举报非法印制地方税收普通发票案件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法规文号】渝地税发〔1999〕96号
【颁布日期】1999-03-23 【实施日期】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公民举报非法印制地方税收普通发票案件奖励办法》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9〕96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民举报非法印制地方税收普通发票案件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广泛做好宣传工作。

附件:

公民举报非法印制地方税收普通发票案件奖励办法

  为了加强我市地方税收发票的管理,鼓励公民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对发票印制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国家税收不受侵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民举报偷税、骗税案件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及对象举报非法印制地方税收普通发票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书面、口头(包括电话和电报)等方式向重庆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举报,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非法印制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的行为,经查证非法印制发票罪成立,在依法处理后,按本办法给予奖励;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外,非法印制重庆市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的行为,经查证属实,酌情给予奖励。
  对举报非法印制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的公民给予奖励,是指对除税务人员(含离退休的返聘人员,下同)及财政、审计、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机关以外的干部、职工和其他群众。
  同一案件多人举报,只奖给第一举报人。若在税务机关立案前,其他举报人检举材料提供得更详细,案件处理后,在同案中可酌情给予一定奖励。在查处检举的案件过程中查出其他案件,只对检举人举报的案件进行奖励。
  二、奖励标准对检举人的奖励,主要根据案情的大小,结合检查人所占用的时间、检举揭发材料的准确程度和检举人所担负的危险程度,给予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以下同)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每一案件一般控制在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含30,000万元),特大案件、特殊贡献的举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0元。奖金由受理单位的举报中心核实后发放。
  三、奖励资金来源对举报非法印制假发票案件的奖励,其奖励资金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举报奖励基金解决。
  四、奖励办理程序对举报人的奖励,由经办单位提出意见,并填制《公民举报非法印制地方税务普通发票案件提奖(代发奖)报批表》,送所在局举报中心审核,再由区县(自治县、市)局长批准后上报市局。奖励表一式四份,一份由区县(自治县、市)举报中心存档,一份作奖金支付依据,一份报市局举报中心存档,一份作为提取奖金结算拨付依据。表列栏目必须填写齐全,签名盖章,并将处理决定书作为附件一并存查和上报。
  单位或个人领取奖金或实物时,原则上不能代领,并应履行签字手续。
  五、其他
  (一)必须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其获奖收入,属个人合法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在税务、财政、审计、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举报非法印制假发票的案件一律不提奖金。所在单位可作为干部考核的业绩,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三)凡捏造事实,编造伪证,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应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举报买卖、使用假发票的奖励办法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民举报偷税、骗税案件奖励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公民举报非法印制地方税收普通发票案件提奖(代发奖)报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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