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夹 打印 页内查找   字体:
 觅法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重庆市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法规名称】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部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法规文号】渝国税函〔2003〕672号
【颁布日期】2003-09-28 【实施日期】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3〕67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市局已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97号)转发给你们,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数据采集管理工作。各单位应按照总局和市局有关规定加强数据采集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金税工程运行质量。
  二、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第五条第一款“……扫描补录有困难,可以通过企业开票子系统传出报税软盘”是指纳税人金税卡发生损坏而计算机硬盘中数据完整的情况下,由防伪税控服务单位的服务人员对计算机硬盘存根联数据以传出报税软盘的方式进行采集。
  三、《规定》第十三条对“认证不符”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与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处理,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0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四、《规定》中对有关数据处理及上传时间主要是针对防伪税控系统税务端网络版的,在网络版未正式启用前仍应按《流转税管理处、信息中心关于金税工程数据处理操作流程的通知》(流便函[2003]4号)规定执行。本《规定》具体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实务讲解>>>>

    觅法网最新推出实务法规查询系统,汇集实践中常遇问题,只要选中所需的问题, 就可简单,快捷、准确的查询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可全面比较相关问题的法律法规,帮助您更好的理解该问题。

∷ 最新文件 ∷
关于觅法 - 觅法通 - 觅法服务 - 联系我们 - 客服中心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 34law.com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觅法(北京)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706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