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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地方电力企业线损、天然气企业输差抵扣率的通知
【颁布部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法规文号】渝国税发〔1998〕316号
【颁布日期】1998-12-14 【实施日期】1999-01-01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地方电力企业线损、天然气企业输差抵扣率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8〕316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将我市地方电力企业线损、天然气企业输差准予抵扣率明确如下:
  一、各地除重庆市电力公司以外的电力企业,其线损准予抵扣率按年度计算,在10%以下的按实抵扣;超过10%的按10%予以抵扣。
  二、各地天然气企业输差准予抵扣率按年度计算,在5%以下的按实抵扣;超过5%的按5%予以抵扣。
  重庆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输差率按其主管部门下达的控制比例执行。
  三、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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