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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监管确保水上设施安全的紧急通知
【颁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规文号】渝办发〔2007〕174号
【颁布日期】2007-06-27 【实施日期】2007-06-27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监管确保水上设施安全的紧急通知


渝办发〔2007〕17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2007年6月15日,广东省佛山市发生一起运砂船与桥墩碰撞事故,导致佛山九江大桥桥面部分断裂坍塌,造成4辆汽车坠入河中,9人死亡、失踪。6月22日,合川海丰船务有限公司“盛发8号”运砂船下行至嘉陵江草街水域时,因主机熄火漂流至遂渝铁路草街大桥8号桥墩后因侧翻沉没,影响了遂渝铁路列车正常运行。
  广东省佛山市“6·15”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查明原因,严肃处理,举一反三,并对全国各地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作出部署。我市“6·22”事故也引起了国务院、交通部、铁道部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并给我市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敲响了警钟,教训十分深刻。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和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以及交通部、国家安监总局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严防类似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
  我市自然条件复杂,河流、水库(湖泊)众多,通航里程较长,跨(拦)临河建筑物数量多,分布较广,境内航行船舶密度较大,且水上应急救援能力严重不足。当前正值洪汛期间,降雨量大,水位高,流速急,影响水上安全的因素增多,给水运行业的安全生产和桥梁、闸坝等跨(拦)临河建筑物安全带来较大影响,是水上交通事故易发季节,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任务十分艰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务必深刻汲取上述事故教训,提高认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对汛期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召开会议、亲自布置、亲自确定安全措施、亲自到现场检查,狠抓安全工作责任和措施落实,全面加强督促检查,坚决防止水上交通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深入开展船舶安全隐患排查,落实防范措施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交通部、国家安监总局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开展的重点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认真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和船舶防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
  市交通、安监、建设、水利、环保、市政、法制等有关部门和铁路、航道、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协作与沟通。由市交委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我市水上安全进行一次普查、评估,特别是对通航水域的桥梁、闸坝、取水口、管道和水上平台等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提出确保水上设施安全的系统意见。同时根据普查结果,依照有关法规和标准,制订和完善应急预案,出台适合我市的水上安全管理的规章,确保水上安全监管有法可依,促进业主单位履行责任和义务,从而保证船舶和建筑物、设施安全。
  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筑牢安全防线
  港航、海事管理机构要从源头把好“企业资质、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关,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船长责任制的落实,筑牢安全防线。有关航运企业和水上作业单位要认真汲取广东“6·15”和重庆“6·22”事故的教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健全企业和船舶安全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要对船舶航行安全设备、通讯设备以及应急设备进行一次全面仔细的安全检查,对存在的设备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要加强对船员安全技能的教育培训和考核,认真组织船员学习《内河避碰规则》、船舶定线制和船员值班规则等船舶航行规定和规则,特别要使船员熟悉了解本船所航水域的通航环境及有关航行条件和规范,进一步提高船员的安全责任意识,确保在岗船员适任。今年年底前,各航运企业对船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小时,培训考核要有专门记录备查。
  各沿江(河、湖)涉水单位、水上设施业主单位、跨(拦)临河建筑物的业主单位要落实安全维护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并按照有关要求,合理设置、维护桥涵标、桥柱灯等助(导)航标志,及时提供跨(拦)临河建筑物所在水域的有关水情资料,积极消除影响通航的不安全因素,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和助(导)航标志,确保航道安全畅通。对在建的水上建筑物,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防护办法和措施,积极防范,狠抓落实。
  四、加强监管,从严执法
  航道、海事管理机构要对我市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严格监管,做好风险评估,责成业主单位按法规和标准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助(导)航标志,并采取防止船舶碰撞的保护和应急措施,确保桥梁、闸坝等水上重要构(建)筑物和船舶航行安全;要认真检查施工期间的水上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通知施工和建设单位进行整改,严格查处违章船舶和水上违章作业单位。
  市政部门要会同航道、海事管理机构,就船舶航行对主城区桥梁的安全问题进行细致排查,督促桥梁业主单位对桥墩等部位进行重点维护,同时对通航密集区内桥梁的桩体采取保护性防撞措施。
  各级交通部门和港航、海事管理机构在主动为航运单位开展安全自查提供业务指导的基础上,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扩大船舶安全检查的覆盖面,对存在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船舶、设施设备、建设项目等,要坚决予以停业(航)整改。
  气象、水文、防汛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为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气象、水文、汛期等信息。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监管手段,发挥GPS水上交通管理监控系统等现代化管理手段的作用,及时为船舶提供雾情、汛情、施工、通过航行警告等导、助航信息,做好船舶交通组织和防止船舶碰撞工作。要完善巡航执法制度,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监管能力。要进一步加强对桥区、港区、锚地水域、进出港的大型船舶和通航密集区的监控,制止违反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维护好通航秩序。
  五、严格督促,确保工作落实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排查情况和工作措施落实情况于9月30日前报市政府。上述工作任务执行情况,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不履行职责,不相互支持配合的部门和单位,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启动问责制。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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