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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法规导航 > 地方法规 > 重庆市 > 重庆市卫生局
【法规名称】重庆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质量管理保障血液安全的通知
【颁布部门】重庆市卫生局 【法规文号】
【颁布日期】2007-06-29 【实施日期】2007-06-29
【是否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重庆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质量管理保障血液安全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市级各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医院:
  现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质量管理保障血液安全的通知》(卫医发[2007]17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献血办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履行《献血法》所赋予的职责,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协调相关部门,积极主动、认真负责,为无偿献血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市卫生局将继续把无偿献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区县卫生工作和采供血机构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二、 各采供血机构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加大无偿献血宣传招募力度。建立一支固定的自愿无偿献血队伍,从2008年起,我市将不再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下达年度献血计划。市血液中心、各采供血机构要认真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无偿献血宣传招募方案和保障医疗临床用血的应急预案,于7月10日前报市卫生局医政处。
  三、 要进一步加强血液质量管理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安全。各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血站管理办法》、《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我局将严格遵照卫生部要求,7-10月对各采供血机构进行全面督查,同时,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全市通报或公示。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要加强对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的日常检查和监管,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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