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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对在全市造船厂(点)专项治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江津区经济委员会等六个单位给予表彰的通报
【颁布部门】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法规文号】渝经军综〔2007〕9号
【颁布日期】2007-06-25 【实施日期】2007-06-25
【是否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对在全市造船厂(点)专项治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江津区经济委员会等六个单位给予表彰的通报


渝经军综〔2007〕9号

各区县经委(经贸委、计经委、企业发展局):
  重庆市造船厂(点)专项治理工作自2005年5月开展以来,在国防科工委和市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各区县经委(经贸委、计经委、企业发展局)的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下,在各船舶生产企业的积极参与下,紧紧围绕认真规范船舶建造行为,坚决打击非法违规造船,努力促进船舶工业健康发展的目标,按照国防科工委印发的《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通过宣传动员、建立组织机构、集中宣贯培训、企业自查、管理部门核查、强化治理、专家督查验收等一系列工作,全面完成了造船厂(点)专项治理任务,并通过了国家四部委验收小组的检查验收。全市纳入专项治理的企业68户,其中,通过验收的企业49户,已报请工商部门关闭11户,停产企业4户,转产企业2户,合并企业1户,未通过企业1户。
  为了肯定成绩,表彰先进,市经委决定对在全市造船厂(点)专项治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江津区经济委员会、长寿区经济委员会、万州区经济委员会、巫山县经济贸易委员会、忠县经济委员会、奉节县经济委员会等六个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再接再厉,锐意进取,不断取得新的成绩。各区县经委(经贸委、计经委、企业发展局)要以先进为榜样,进一步深化规范船舶建造行为重要性的认识,克服“治前紧、治后松,专项治理一结束就放空”的思想,把深入持久开展船厂治理从思想上重视起来。切实巩固和深化专项治理成果,认真落实专项治理验收整改意见,以治理促发展,努力为重庆船舶工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目标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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