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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检查处理通知书》的通知
【颁布部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法规文号】重国税函〔1998〕1号
【颁布日期】1998-01-05 【实施日期】1998-01-05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检查处理通知书》的通知


重国税函〔1998〕1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计算检查工作,并在计算检查工作中规范税企双方的行为,使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制订《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检查处理通知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检查批复表》必须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
  二、本“通知书”的年号按检查时间填列,文号由各地国税局自行编制。
  三、本通知书“一式四份,即企业、税务所、税务分局、市国税局各一份。
  四、本“通知书”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此致。
  
附件: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理通知书》

  重庆市国税所检字[]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之规定,我局于年月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对你单位______年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详细情况已填入《年度企业所得税检查批复表》之中,现作如下处理决定:经查你单位应调增计税所得额______元,调减计税所得额______元,品迭后应调增计税所得额______元,应补交企业所得税元。
  上述调整金额应按《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政部财会字(94)第25号]文规定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和相关科目。
  本通知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限你单位在收到通知书十五日内到指定税务机关缴清税款,逾期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对以上处理决定若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书六十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本通知照常执行。
  送达人:     签收人:      送达时间:       签收时间:年月日(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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