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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法规导航 > 地方法规 > 重庆市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法规名称】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三峡工程移民搬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法规文号】重地税发〔1997〕404号
【颁布日期】1997-12-24 【实施日期】1998-01-01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三峡工程移民搬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404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确保库区移民搬迁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库区经济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对库区移民搬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调税)征收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移民迁建项目总投资中(除楼、堂、馆、所及豪华住宅外),凡用国家移民补偿资金安排的投资,其投调税适用零税率。
  2.移民搬迁生产性建设项目(零税率项目除外),以计划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设审定)的建设规模为准,投调税税率为零。
  3.移民搬迁的经营性项目及非生产性建设项目,按原淹没面积扣除后,仅对新增面积投资,按适用税率征收投调税。其中:移民搬迁住宅建设投资按1:1.5的比例扣除原淹没面积(建筑面积)投资计征投调税。
  对移民搬迁的经营性项目及非生产性项目计税时,如项目的各单位工程中期有国家移民补偿资金,又有其它资金,应按比例扣除淹没面积投资计征税款。计算公式如下:单位工程应税投资额=(单位工程总投资额-国家移民补偿资金)×(1-淹没面积/单位工程新建面积)
  单位工程应纳投调税额=单位工程应税投资额×适用税率
  4.经营房地产的开发企业,用商品房住宅安置移民的建设投资(按实际安置面积计算),投调税亦适用零税率。
  5.需享受投调税照顾的库区单位及个人,必须向当地地税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主动提供计划部门批文国家补偿移民资金证明及有权机关出具的淹没、拆迁房屋面积证明等,经县以上地税机关审核确认后,才能享受优惠政策照顾。各市区县地税部门可依据本通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征管办法。
  在国家对移民搬迁投调税没有新的政策规定出台之前,库区各地地税部门应暂按以上规定办理。
  本通知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对以前完工或在建的符合以上规定可享受零税率照顾的项目,已征税款,不予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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