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加入收藏 觅法通 在线合同撰写 | 委托法律服务 律师委托服务 觅管通会员 客服中心
  首页 写合同 拟文书 找律师 查法规 看案例 想咨询 要加盟 法务培训   管理资料 焦点时评 论坛 博客
网站最新推出:在线智能撰写合同,帮您轻松搞定!
热门关键词:劳动合同 买卖合同 餐饮商旅 员工手册 合同纠纷起诉状    更多>>
  收藏夹 打印 页内查找   字体:
法律法规 > 法规导航 > 地方法规 > 重庆市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法规名称】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的通知
【颁布部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法规文号】重国税发〔1997〕286号
【颁布日期】1997-09-01 【实施日期】1997-09-01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的通知


重国税发〔1997〕286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1996]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经我局研究,从1997年8月25日起,全市印制普通发票,统一使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及新的普通发票格式,其具体要求如下:
  一、从1997年8月25日起印制的普通发票,必须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重庆市(01)国家税务局监制”,“重庆市(02)”、“重庆市(03)”、“重庆市(04)”字样的新监制章,同时原“四川重庆市”、“四川万县市”、“四川涪陵市”、“四川黔江”字样的旧发票监制章作废。
  二、我市新发票样本将于1997年9月10日前发放到各单位,各单位按新发票样本印制及管理普通发票,旧发票样本同时作废。
  三、各发票印制厂必须在接到新发票监制章的同时,对旧发票监制章进行清理造册并封存,待我局统一清理后监督销毁。
  四、1997年8月25日以前用原“四川重庆市”、“四川万县市”、“四川涪陵市”、“四川黔江”字样监制章套印的发票,使用到1997年12月31日止作废,在此期间,两种版本的发票同时使用。请各局在这期间,将本局以前印制的发票进行调剂使用,以避免造成浪费。
  五、1998年2月底以前,各级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应对用“四川重庆市”、“四川万县市”、“四川涪陵市”、“四川黔江”字样监制章印制的发票进行清理,并造具清册,纳税人将清册及作废发票报缴给主管税务机关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各区、市、县局将本辖区内的清理情况,汇总后报市局。
  六、1998年3月底以前,原重庆市的区、市、县局、直属单位所清理的作废发票,集中运到巴南区渔洞造纸厂销毁,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局在本地指定一个造纸厂,报市局批准后,作为销毁作废发票的定点厂。
  七、我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1996]1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的通知”精神,已于1996年底对我市未使用防伪用品印制的普通发票进行了清理,今年底又有小量的旧版发票作废,为加强发票管理,根据我市普通发票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在1998年2月底至3月底对全市纳税人普通发票的管理使用,以及旧版作废发票是否彻底清缴进行检查。
  
  
合同撰写系统
智能撰写
调用范本
范本下载
在线委托法律服务
委托撰写合同
委托审核合同
您可以委托觅法网为您撰写合同,专业人士构成的团队服务,保证您的合同权益和安全。 体验>>
撰写文书
审核文书
订制服务
律师委托服务
细分需求 聚合竞价 监督服务
服务需求专业分析 服务律师可供选择
服务领域专业细分 服务质量全程监督
觅法网承诺:委托觅法网提供同一律所的同一律师服务,觅法网为您优惠5%。
觅管通会员服务 详情>>
为企业提供合同、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等法律咨询服务
经济合同审查减少企业潜在损失
劳动用工专业咨询保障企业用工安全
规章制度合法性订立降低法律风险
关于觅法 - 觅法通 - 觅法服务 - 联系我们 - 客服中心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 34law.com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觅法(北京)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706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