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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法规导航 > 地方法规 > 重庆市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法规名称】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审定我市普通发票印制厂的通知
【颁布部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法规文号】重国税函〔1997〕228号
【颁布日期】1997-10-29 【实施日期】1997-10-29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审定我市普通发票印制厂的通知


重国税函〔1997〕228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普通发票印刷厂:
  我市成为直辖市后,其地理位置及范围均发生了变化,为加强直辖市成立后的普通发票管理,在对我市原有普通发票印制厂进行了资格审定及检查的基础上,经市局研究确定我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厂如下:
  1.重庆印制四厂。
  2.重庆市税务学校印刷厂。
  3.江津市红星印制厂。
  4.重庆蓝天印制厂。
  5.万县市赋证印刷厂。
  6.涪陵市瑞光印刷厂。
  7.黔江地区税兴印刷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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