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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法规导航 > 地方法规 > 重庆市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法规名称】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所得税政策事项的通知
【颁布部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法规文号】渝国税函〔2003〕116号
【颁布日期】2003-03-24 【实施日期】2003-03-24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所得税政策事项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3〕11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国家有关部门和重庆市政府相继制定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2]31号)等规定,上述文件市国税局已陆续转发。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文件精神,现对上述文件中涉及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上述文件所指的新办企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即2002年9月30日以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二、我市在未统一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之前,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凭有效的“下岗证”、“职工失业证”或“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三、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申请和审核审批:
  (一)企业申请对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由企业向基层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下列资料:1、减免税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3、税务登记证副本4、《新办(现有)服务型(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5、资产负债表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7、企业所得税申报表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享受税收优惠,由企业向基层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下列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4、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6、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7、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9、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10、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11、企业所得税申报表1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审批税务机关应随时受理企业提出的申请,采取即报即批的方式进行审核审批。
  1、对新办服务型企业和新办商贸企业,由基层国税机关对企业提出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上报各区、县(自治县、市)国税局审核确认批复后执行。
  2、对现有服务型企业、现有商贸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等三类企业,由基层国税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逐级审核上报市国税局审核确认后执行。
  3、对同一下岗失业证件只能在一个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各主管国税机关对已批准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必须在所招用人员的“下岗证”、“职工失业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的原件上加盖“已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形章(见附件)。
  四、各区县(自治县、市)国税局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以该税收执法事项为主线,按减免税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对企业招收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的审核确认工作,切实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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