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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法规导航 > 地方法规 > 重庆市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法规名称】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补充通知
【颁布部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法规文号】重国税发〔1997〕211号
【颁布日期】1997-06-05 【实施日期】1997-06-05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补充通知


重国税发〔1997〕211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自推行使用“专用税票认证系统”以来,我市各区市县局多数单位按照重国税发[1997]138号通知要求,按时上报了专用税票电子数据。但由于以前未建立上报数据盘交接制度,致使有的区市县局在上报数据盘时未按要求及时上报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或发生上报盘丢失的情况。为了避免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以便对各区市县局的此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现制定上报盘交接制度:
  1.建立上报数据盘交接登记表。
  2.各区市县局每月8日前将上月开出的专用税票电子数据盘交进出口分局,经接盘人认可后,双方在交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3.进出口分局收到区市县局上报数据盘时,将上月上报盘返还给上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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