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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法规导航 > 地方法规 > 重庆市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法规名称】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市委 市府关于加快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的补充通知
【颁布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法规文号】渝地税发〔1998〕116号
【颁布日期】1998-04-13 【实施日期】1998-04-13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市委 市府关于加快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的补充通知


渝地税发〔1998〕116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我局曾以重地税发[1997]270号文转发了《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为妥善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具体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凡在重庆市辖区内按照规定领取了《重庆市企业职工下岗证》(简称下岗证)、《重庆市职工失业证》(简称失业证)的下岗失业职工办理了《税务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人和按文件规定安排下岗、失业职工的纳税企业,均可享受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
  二、按照市委、市府35号文件规定,安排下岗、失业职工达到规定比例,享受营业税减免的企业,可按下列程序办理营业税优惠政策:
  1.企业应持招用下岗、失业职工花名册和区(市)县就业局“企业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审核表”,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地方税务所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所审核认可后即可办理营业税缓交手续。
  2.年度终了时,当地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减免税申请报告再对应享受营业税优惠的企业,审查核定,报区(市)县地税局办理减免税批复,同时报市地税局备查。
  3.对已凭此办理过税收优惠的下岗失业证,当地税务机关应与企业衔接,在“两证”的年审栏内盖上“税收已优惠”印章 .
  三、下岗、失业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持营业执照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需提供本人的下岗证,失业证及身份证,税务所对其证照审核后,根据业务经营水平,核定其营业额,凡符合市委、市府35号文规定的,可享受其减免个人所得税的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在已享受税收优惠的下岗、失业证上应盖上“已免个人所得税”的条 形章 ;同时将享受减免税人员的姓名、行业、减免税金额等基本情况登记造册,于次年2月底前报市局。
  四、下岗证、失业证应加强管理,对“两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弄虚作假,凡发现租借、转让或其它违规行为,应按征管法严肃处理。
  五、为再就业服务所办的职业介绍所以及为培训下岗失业职工所举办的各种培训而取得的收入三年内暂缓征收营业税;下岗、失业职工从事家教、义务交通员、钟点工等服务项目在三年内暂缓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从一九九八年元月一日起执行,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在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市局,以便制定相应措施。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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