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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存根及作废发票管理的通知
【颁布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法规文号】渝地税发〔2000〕399号
【颁布日期】2000-12-28 【实施日期】2000-12-28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存根及作废发票管理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0〕39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存根及作废发票的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票存根保存期为5年。保存期满后,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发票缴销登记表》。填好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销毁。
  二、作废发票是指税务部门因发票换版、次票及发票发生霉变、水浸、鼠咬、火烧、丢失、被盗等原因不能继续使用的发票。对需要销毁的作废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发票核销审批表》。填好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销毁。
  三、发票存根及作废发票的销毁情况,应建立台帐进行明细登记。
  四、发票存根及作废发票的销毁地点及销毁方式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指定就近的造纸厂将存根和废票打桨或在有粉碎机的发票承印厂用粉碎机粉碎。
  五、销毁发票存根及作废发票的企业应做好销毁发票的安全保密工作,防止发票存根及废票的流失。销毁发票时,税务机关必须派专人监督销毁。
  六、《发票缴销登记表》、《发票核销审批表》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按附件表要求自行印制。
  七、市局以前发文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发票缴销登记表》(略)
      2.《发票核销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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