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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法规导航 > 地方法规 > 重庆市 >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规名称】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托烷司琼等74个非标准规格品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颁布部门】重庆市物价局 【法规文号】渝价〔2007〕304号
【颁布日期】2007-06-12 【实施日期】2007-06-22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托烷司琼等74个非标准规格品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渝价〔2007〕304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发改委)、市级有关单位:
   根据我局已公布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我局制定了托烷司琼等74个非标准规格品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请遵照执行。
   各医疗机构及药品零售企业执行附表中药品价格时,要按照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价格行为的通知》(渝价[2006]490号)规定,严格执行所规定的加价率。
   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正常生产和使用降价药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立即向我局报告,我局将及时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专利、原研制及单独定价药品,中标价格或实际价格在地区间的差异超过5%,我局将参照其较低的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及时调整并公布最高零售价格。各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 
   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7年6月22日起执行。

   附件:托烷司琼等74个非标准规格品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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