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现就我市直辖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规定格、式样不变,只是在中、内边之间原上半椭圆部分为“XX省XX县(市)国家税务局XX税务所”
的字样统一改为“重庆市XX区县(市)国家税务局XX税务所”字样;(印模格式见附件)
二、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各区、县(市)局自行刻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并将所刻制印章的税务所名单报市局。
三、各区、县(市)局按本通知要求刻制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从1998年10月1日起启用,原印章同时作废。
四、原“两市一地”使用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带有“四川省”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1998年9月1日起停止发售。
附件: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印模说明
一、印模形状。专用章印模的形状为三边椭圆形,外边线宽为1mm,长轴为50mm,短轴为33mm;中边线宽为0.3mm,长轴为46mm,短轴为29mm;内边线宽为0.3mm,长轴为35mm,短轴为18mm.
二、字样分布。在中、内边之间,上半椭圆部分为统一的“重庆市XX区县(市)国家税务局XX税务所”字样,下半椭圆部分为统一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字样,内椭圆正中为“专用章”字样。
三、字体。专用章的文字一律采用书宋体。
四、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印模标准格式如下:(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四日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