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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河西区天津小学试行学费标准的批复
【颁布部门】天津市物价局 【法规文号】津价费〔2006〕359号
【颁布日期】2006-12-29 【实施日期】2006-09-01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河西区天津小学试行学费标准的批复


津价费〔2006〕359号

河西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天津市河西区天津小学申报学杂费标准的申请》(津西价 [2006]13号)收悉。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及市物价局、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价费[2006]171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自2006年招收新生起,天津市河西区天津小学试行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0元,学校为学生代收代办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二、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接此文件后,请通知天津市河西区天津小学到你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请你局做好对该校收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上述规定自2006年秋季开学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天津市物价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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