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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天津市卫生系统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细则
【颁布部门】天津市卫生局 【法规文号】
【颁布日期】2004-04-15 【实施日期】2004-04-15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天津市卫生系统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细则


目  录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章 设立外宾门诊和病房
  
第一条 
天津市部分三级以上医院建立外宾定点门诊和病房。
  
第二条 
设立外宾来院就医“绿色通道”,急救中心配备进口豪华救护车,专门为外宾提供院前急救;门诊实行挂号一收费一取药全程导诊的“一条龙”服务:在院内开设特需病房或家庭式病房;实行点名手术和特需护理。
  
第三条 
不断改善就医环境、条件,配备先进医疗设备和高素质的高级医疗技术人员。
第二章 国内外医疗合作
  
第四条 
积极探索与国外医疗保健机构的合作,方便长期在津工作生活的外宾就医。
  
第五条 
充分发挥国际紧急救援组织天津SOS国际医疗急救诊所的作用,扩大为外商提供医疗服务的范围,承担更多长期在津外籍人士的医疗保障服务和紧急救援服务。
  
第六条 
方便港澳台同胞就医,港澳台同胞凭北京国际医疗中心发的“爱心卡”在我市13所医院就诊时可以先看病后付费。
第三章 引进国内外资金和人才
  
第七条 
利用国内外资金建设高档次医院,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人才(包括赴海外留学优秀人才),进一步提高我市医学的科、教、研水平和临床医学水平。
  
第八条 
发展中医药领域国际间人才交流、成果转化的合作,多渠道开展双边的项目合作。
  
第九条 
定期聘请国际知名专家和国内医学专家来津行医交流,与国内外众多医院建立友好合作关系。
第四章 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条 
履行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以病人为中心,提供高效、满意的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 
安排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和有临床经验的护理人员从事涉外医疗服务工作。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进一步提高医务公开透明度,公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就医程序等服务内容。外商投资者看病就诊,其收费标准按我市居民同一标准执行。向社会公布外宾就医的联系电话、服务人员姓名。
  
第十三条 
开展外宾医疗服务、应急医疗处置、全程导诊服务、特需服务等服务项目。安排接待导诊人员,扩大院外医疗服务,提供应急、特殊服务,主动提供上门服务。
第五章 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重要外宾就诊或发现外宾病情严重,各医院要及时报卫生局外事处。向社会公布24小时咨询和投诉电话,对于群众和国内外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及时给予答复,并尽快落实解决。
  
天津市卫生局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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