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日照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7〕3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37吨标准煤下降到1.05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增加值取水量由2005年的40.67立方米下降到24.4立方米以下,降低40%;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7.08万吨减少至5.43万吨,削减23.41%;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由2.84万吨减少到2.32万吨,削减18.3%;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率平均不低于7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二)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将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继续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信贷政策,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支持节能减排与高新技术项目建设,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和产能过剩行业的信贷投放。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凡是新上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生产能力的项目,必须由地方政府和企业提出淘汰相应落后生产能力的具体意见和措施。认真执行差别电价等政策,清理和纠正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物价局、日照银监分局)
(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制定实施加快淘汰落后产品生产能力促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意见,市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分区县、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十一五”期间关停小火电机组5万千瓦,逐年淘汰落后机立窑水泥熟料生产线。对国家明令淘汰关停的小炼铁(钢)、小焦炭、小酒精、小造纸企业,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坚决依法予以关停。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能力5万吨以下草浆、3万吨以下酒精的生产企业,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监督举报制度和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市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有条件的区县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引导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嫁接传统优势产业,积极参与高耗能、高污染内资企业的改组改造,重点引进国际先进的生产技术工艺、经营管理理念和高素质管理人才,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管理水平和素质。(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质监局)
(五)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发展低耗能、低污染、高技术含量的先进生产能力。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与产业政策,根据不同行业,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条件。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外资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环保局、科技局、外经贸局)
(六)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制定实施促进发展可再生能源的中长期规划和政策措施,大力发展太阳能、沼气、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十一五”期间,全市新建户用沼气1.7万户,大中型沼气工程50处,年产沼气3150万立方米,适宜地区30%以上的农户、20多个畜禽养殖场和农产品加工企业使用沼气能源;太阳能热水器年增7万平方米,达到80万平方米。到2010年,新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有较大提高。灵活运用财政补助、银行贷款贴息、奖励等方式,积极吸引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和外资等,支持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与装备的研发。(责任单位:市农业局、财政局、科技局、经贸委)
(七)加快发展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组织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日发〔2007〕3号),坚持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方向,拓宽领域,扩大规模,优化结构,增强功能,不断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放宽市场准入,允许各类资本进入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以外的所有服务业领域。发展一批现代服务业龙头企业,提高服务业在三次产业中的比重。突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从加工装配为主向自主研发制造延伸,推进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技术配套和产业升级,着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降低经济发展对自然资源的依赖程度,尽快形成一批高新技术骨干企业、名牌产品,创建知名产业基地和出口创汇基地,力争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产值的比重平均每年增加3个百分点以上。(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办公室、科技局、经贸委)
三、加大投入,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八)加快实施重点节能工程。着力实施钢铁、焦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以及工业锅炉(窑炉)改造项目。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1个,培育1个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供热计量及节能省级示范项目,完成既有居住建筑改造30万平方米。推广无污染、资源循环型建材产品,着重加快木塑复合材料工业化生产和应用。推广节能灯22万支,市直机关率先更换节能灯。启动一批市级节能减排项目并给予重点支持,打造节能样板工程。组织推广10项重大节能技术、10项重大节能设备,争取实施10项重大节能项目。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支持发展信息技术改造和节能电子信息项目。(责任单位:市经贸委、科技局、建委、行管局)
(九)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加快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制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监督管理办法,组织排污企业开展新一轮限期治理,进一步提高外排废水标准和稳定达标率。“十一五”期间,全市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10万吨,再生水日利用能力8万吨,形成COD年削减能力0.96万吨。严格饮用水源地保护,搞好全市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设立水源地保护区界牌。(责任单位:市建委、环保局、水利局)
(十)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期间,全市投运脱硫机组486万千瓦,其中,现役燃煤电厂投运脱硫机组90万千瓦,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2.86万吨。2007年投运脱硫机组82.8万千瓦,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2.61万吨。到“十一五”末,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持或优于二类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十一)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节能减排资金主要依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建立以企业、社会等投资为主体、政府投资为辅助的多元节能减排投资机制,整合土地出让、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农业等相关资金,集中财力支持节能减排项目。积极推进市场化融资,市和区县财政要加大对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投入。在实行城市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市里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督促企业承担污染治理责任。加快淮河流域沭河段、洪凝河、绣针河、崮河等重点流域工业废水治理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物价局、环保局)
四、创新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十二)深化循环经济试点。大力实施《日照市循环经济实施方案》,争取用3到5年时间,培育5个循环经济型园区,在冶金、电力、建材、化工、造纸等重点行业培育24家循环经济型企业。通过试点,提出重点行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模式、关键技术领域、重点投资领域、指标评价体系,研究提出各行业与相关产业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的产业链接模式。(责任单位:市经贸委)
(十三)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落实省“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地表水水功能区划、节约用水办法等,加快实施电力、造纸、纺织等重点行业节水技术改造及矿井水利用重点项目。到2010年,全市直接利用海水量达到30亿m3/年,折合淡水1.5亿m3。城市开发利用水资源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回用再生水和综合利用海水、微咸水的原则,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实行合理配置。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器具,力争“十一五”末实现城市节水器具的全覆盖。积极支持农业节水灌溉,建设节水增效示范项目,增加节水灌溉面积,适度降低农田灌溉定额,进一步提高灌溉水利用系数。(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建委、科技局、质监局、农业局)
(十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认真落实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认定管理和日常监管。大力开展以工业“三废”为重点的资源综合利用,推广一批资源综合利用先进技术和工艺。积极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制定《日照市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规范再生资源市场秩序。严格执行《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按照有关规划要求完成“禁实”目标。加快开发秸秆利用新技术,推进作物秸秆燃料、化肥、饲料产业化步伐,实施以同三、日东高速公路沿线和城市周边地区为重点区域的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争取到2010年,秸秆还田面积达到110万亩,综合利用率达到80%。其中,高速公路等主要交通干线沿线、城市周边及粮食主产区等重点区域,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市经贸委、服务业办公室、建委、农业局)
(十五)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完善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加强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城乡、区域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大力推进城乡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实行村收集、镇转运、县集中处理的流程模式,实现城乡垃圾处理设施的共享。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发展垃圾综合集成处理系统,鼓励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和供热。发展垃圾综合利用技术,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责任单位:市建委)
(十六)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制定加快清洁生产工作的意见,培育发展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扩大清洁生产审核面,提高审核质量。指导企业进行自愿清洁生产审核,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科学合理使用农村肥料、农药,推进农业清洁生产,搞好农业标准化建设,加大测土配方施肥财政补贴力度,逐步提高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和肥料利用率,减少农业面源污染。(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经贸委、农业局)
五、依靠科技,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
(十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建立节能减排科技支撑体系,在市级科技计划中优先安排一批节能减排技术项目,充分发挥我市科研单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的研发优势,研发一批先进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积极推动产学研合作,进一步加强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通过引进节能减排相关人才和技术,增强自身创新能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经贸委)
(十八)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实施一批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设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专项。加快采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对钢铁、水泥、电力、造纸等行业进行技术改造。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等资源节约技术推广。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探索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投入新机制,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经贸委、农业局、财政局)
(十九)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制定加快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政策措施,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办公楼、公共设施、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的一条龙服务。(责任单位:市经贸委)
(二十)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按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2007年修订)》,培育一批环保骨干企业,推广一批环保先进设备和技术。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制定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认真贯彻国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在工业污染源防治、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固体废物处理等经营活动领域积极推进环保设施的企业化、社会化、专业化运营。建立环保设施社会化运营单位激励制度和自行运营不达标企业退出及淘汰机制。(责任单位:市经贸委、环保局)
(二十一)加强国内外交流合作。不断拓宽我市节能环保国际合作的领域和范围,提高节能环保国际合作水平。充分利用各种对外交流渠道,积极推动与有关国家、国际组织和国内外科研机构、企业、院校在节能减排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追踪当代国际前沿技术,做好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管理经验和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工作。组织做好节能减排相关人才、信息、培训等工作。(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经贸委、外经贸局)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二十二)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完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和污染物削减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全面实行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责任单位:市经贸委、环保局)
(二十三)建立、完善节能减排指标统计体系和监测体系。有关部门要对重点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认真执行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建立并完善重点耗能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和监测。认真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建立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落实污染减排定期调度制度。抓好在线监测联网,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五个方面”立体监测体系。对重点监管企业污染排放情况、污水处理厂出口水质、主要河流断面水质、主要水源地水质、建成区空气质量五个方面实施在线自动监控。(责任单位:市统计局、环保局)
(二十四)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制定《日照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更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达不到能耗准入条件的高耗能企业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区县,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加强节能环保“三同时”管理,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发改委、环保局)
(二十五)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落实目标责任和节能第一责任人制度。“十一五”期间全市50户重点耗能企业实现节能47.45万吨标准煤,其中28户省重点企业实现节能44.27万吨标准煤。完善节能计量、统计等基础工作,加强对企业节能管理人员和重点用能岗位操作人员的节能培训,组织开展用能设备检测,编制节能规划。定期公布重点企业能源消耗与节约情况,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开展节能达标活动,对照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和节能标准,加大节能管理力度,提高企业的节能管理和技术水平。组织重点耗能企业实施能源管理师制度、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建立重点排污企业档案,所有重点监管企业凡在技术上能够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要尽快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实现与县、市、省三级环保部门联网。加强对重点监管企业污染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将“十一五”污染减排指标分解到每一个重点企业,指导编制分年度污染减排计划,全面落实污染减排责任。实行重点监管企业污染排放定期报表统计制度,对未完成年度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并暂停该企业建设项目审批。(责任单位:市经贸委、环保局)
(二十六)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加强差别发电量计划管理,优先安排清洁、高效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按照《山东省发电量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加强计划执行的考核监督。制定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提出电力工业优化资源配置的意见。制定扶持政策,鼓励高效环保机组替代低效机组发电。推行发电权和排污权交易,逐年削减小火电机组发电上网小时数,通过市场竞争将小火电机组的排污总量指标交易给大型发电机组。建立电力需求侧管理长效机制,提高终端用电效率。加强热电机组管理,实施现役热电机组的在线监测。继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鼓励全社会自觉通过避峰、移峰等有序用电措施削峰填谷,推进能效电厂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贸委、日照供电公司)
(二十七)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省地环保型建筑。严把施工许可关,完善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设计审查制度,施工图节能设计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实施建筑节能评审认定制度,未经节能评审认定的工程不准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不准销售使用。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和问责制,对不按规定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以政府办公建筑为突破口,启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建立并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新建建筑全部达到按热计量收费条件,既有建筑逐步实行热计量节能改造,积极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责任单位:市建委)
(二十八)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实施公交优先战略,逐步建立以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它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完善公交节能体系,建立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申报和公示制度。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继续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责任单位:市交通局、财政局、经贸委、环保局)
(二十九)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加强引导,提高节能节水产品认证及能效标识社会认可程度,扩展认证范围,落实能效标识制度,建立扶持激励机制,提高节能产品生产与利用的普及率。强化监管,杜绝虚假认证、恶意逃避认证行为。建立健全举报和投诉处理等社会监督机制。实施专项市场监督检查,推动节能节水和能效标识、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加快节能认证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建立以认证机构为主体的节能认证技术创新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吸收引进国外先进的节能认证技术。(责任单位:市质监局、科技局)
(三十)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大力支持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建立规范各级节能、环保监管监察机构,健全市监察、区县监管、单位负责的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实施“数字环保工程”,建设污染减排“三大体系”。区县政府要进一步健全节能管理体系,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建设。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将节能减排监察监管机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经贸委、财政局)
七、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三十一)制定完善节能减排规章制度。加快制定出台日照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核办法、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水资源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等文件,进一步健全完善有关规章制度,促进节能减排工作顺利开展。(责任单位:市经贸委、财政局、建委、水利局、服务业办公室)
(三十二)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认真落实《山东省“十一五”节能标准规划》,完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全面实施分阶段逐步加严的引导性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实施《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山东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贯彻执行省环保工程技术规范和环保产品标准。(责任单位:市经贸委、环保局、质监局)
(三十三)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2007年底,所有燃煤脱硫机组要与省电网公司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2010年,所有燃煤脱硫机组的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要与环保部门联网。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物价局)
(三十四)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财政部门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报告制度,2007年市区要全部安装水质水量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区县要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不运行的区县,暂停审批该区县新增水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评文件,暂缓向国家、省申报有关项目的建设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环保局、建委)
(三十五)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对私设排污口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关停取缔。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及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并严格执行节能减排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主管部门、执法机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市监察局、经贸委、环保局)
八、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十六)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推进成品油、天然气价格改革。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和鼓励利用余热余压、沼气和城市垃圾发电的电价政策。严格实行超标准耗能加价制度。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制定支持再生水、微咸水、矿井水、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市物价局、水利局)
(三十七)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市财政在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取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水污染治理、垃圾污水处理、烟气脱硫改造等项目,支持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有条件的区县要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建立高能耗农业机械和渔船更新报废经济补偿制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经贸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
(三十八)落实节能减排税收政策。认真落实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对节水、节能等资源节约型产品的关键设备,以及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型重点产品生产企业的关键设备和循环经济示范企业使用的资源循环型关键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对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酌情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照顾。(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
(三十九)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按照货币信贷政策与节能环保政策协调配合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每年筛选一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向社会发布,发挥财政专项资金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支持。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等。建立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环境信息通报制度,把企业的环境信息作为对企业进行信贷授信的重要参考依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环保局、经贸委、日照银监分局)
九、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四十)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每年制定节能减排宣传方案,在新闻媒体的重要版面、重要时段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日照日报、广播电视等要常年开设节能减排专题,宣传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政策措施,宣传全市各行各业的节能新举措、新实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日照日报社、市广电局)
(四十一)深入持久地开展节能减排宣传。组织好每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及中国水周、城市节水宣传周等宣传活动。利用宣传栏、张贴宣传画、广场文化活动、电影放映等宣传平台,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使节约光荣、浪费可耻、俭朴节约、科学消费的理念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开展建设节约型学校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到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选择若干节能先进企业、机关、商厦、社区等,作为节能宣传教育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日照日报社,市经贸委、环保局、水利局、建委、教育局、广电局)
(四十二)表彰奖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单位和成果。根据《日照市节能奖励办法》,市政府对在节能降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单位和成果予以表彰和奖励,组织媒体进行大力宣传和弘扬。(责任单位:市人事局、经贸委)
十、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
(四十三)政府机关率先垂范。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制定并实施政府机关能耗定额标准、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根据单位年度工作任务对节能指标进行动态管理,实行节奖超罚。要建立健全节约型机关工作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源节约管理制度,大力宣传先进典型,推动建设节约型机关工作深入开展。(责任单位:市直机关工委、行管局)
(四十四)抓好政府机关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各级政府机关要分期分批完成政府办公楼空调系统低成本改造。新建或改造的办公建筑必须采用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加快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组织开展政府机关办公区和住宅区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推动公务车节油。(责任单位:市建委、行管局)
(四十五)加强政府机关节能和绿色采购。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建立完善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制度、评审制度和监督制度,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开、公正、透明。(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四十六)切实发挥节能减排工作领导机构的作用。市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监督检查全市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审议全市节能减排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协调解决节能减排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区县也要加强对本辖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节能减排工作方案,对贯彻落实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各区县政府、管委)
各区县政府、管委和市直有关部门、重点企业要于2007年8月31日前提出落实本方案的具体方案,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