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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保证按规划实施的通知
【颁布部门】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规文号】政办〔2007〕146号
【颁布日期】2007-07-18 【实施日期】2007-07-18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保证按规划实施的通知


政办〔2007〕14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建筑是人类文明的结晶,是城市历史的见证,应该体现时代的科学技术、艺术审美的水平。新乡市所有临主次干道建筑物方案均经过技术人员初审、专家组审核、规划委员会审定等严格的审查程序,专家、领导倾注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通过的建筑方案代表了我市现阶段建筑经济、技术、艺术的水平,建筑实施能极大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品位。
  最近一些建设单位为了自身经济利益,不顾城市形象大局,擅自改变已经规划委员会审定的建筑外立面形式、装饰材料和色彩,降低建设标准,致使建成后效果与原审定建筑方案大相径庭,严重影响了城市形象,市民反映强烈。为此,市政府决定2007年7月20日至8月20日,将对2002年12月18日以后审批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一次集中清查,对违反规划建筑立面审批内容的项目,限期2007年12月31日前必须整改,逾期不进行整改的,将对建设单位依法处罚,并停办该建设单位所有工程项目的行政审批手续,停办建设单位法人以其他形式注册新的公司。
  在此重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项目审批内容(包括立面形式、装饰材料和色彩等),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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