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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政府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联系的意见
【颁布部门】新乡市人民政府 【法规文号】新政办〔2006〕33号
【颁布日期】2006-03-08 【实施日期】2006-03-08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政府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联系的意见


新政办〔2006〕33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新乡市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5号文件和省委13号文件精神的十项细则〉的通知》(新发〔2005〕17号)精神,充分发挥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的作用和无党派人士的积极作用,市政府就政府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联系工作,做出如下安排:
  一、市政府召开全体会议,邀请各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有关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问题,邀请相关的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市政府每年不定期召开的通报会、座谈会等,视情况邀请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二、市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决策和关系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等,事先征求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并邀请他们参加有关会议。
  三、市政府组织的有关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检查事项,根据需要邀请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市政府提出的一些调研专题,可委托民主党派组织力量调查和论证,对调查后提出的建设性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
  四、市政府每年安排1-2次走访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征求他们对政府和部门工作的意见、建议。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的普发性文件和有关文件,要及时发给各民主党派。
  五、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与市委统战部的联系协调。凡政府组织邀请有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参加的有关会议、活动、检查等,事前与统战部沟通,商定时间、地点、人员数量、规模、议题等。
  六、加强市政府各部门与各民主党派的对口联系与协商。
  (一)对口联系各民主党派的市直部门确定为12个:市环保局、市建委联系民革新乡市委;市教育局、市农业局联系民盟新乡市委;市发改委、市工业经济发展局联系民建新乡市委;市卫生局、市民政局联系农工党新乡市委;市计生委、市科技局联系九三学社新乡市委;市广电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系民进新乡市委。各对口联系部门分别指定一名领导分管联系工作,并确定相应的科室和人员负责具体事宜。
  (二)对口联系部门每年要根据市政度的中心工作和本部门工作重点,制定当年联系计划。负责联系的科室和人员应及时将联系工作情况、民主党派的意见、建议向部门领导汇报,分管领导要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并经常督促联系工作的情况。
  (三)对口联系部门每年至少召开2次联系会或座谈会,研究工作,通报情况,征求意见和建议。联系部门每年召开的工作会、座谈会和专业性会议、听证会等,应邀请联系的民主党派负责人参加。部门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政策规范性文件和工作简报,可抄送联系的民主党派。
  (四)对口联系部门在制定重要政策规定、进行大项检查和调研活动时,应邀请所联系的民主党派负责人参加,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本部门的一些调研专题,也可委托民主党派组织力量调研和论证,在收到调研报告或有关工作建议后,应认真研究办理,并在15日内予以回复。
  (五)对口联系部门对群众反映强烈和关注的热点问题,可采取走出去访问或请进来座谈等形式,广泛听取民主党派的意见。相关部门除与对口的民主党派联系外,也可根据需要同其他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加强联系,并将新确定的联系对象报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统战部备案。
  (六)市政府各部门(含没有与民主党派建立对口联系的部门)要按照政协提案办理的有关要求,把民主党派在市政协全体会议上提出的提案作为重点提案,认真研究办理,按时答复。
  (七)实行对口联系工作督查报告制度。每年初,市政府听取有关部门对口联系工作安排汇报;市政府办公室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开展对口联系工作的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领导;对口联系部门每年年底前要对当年的联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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