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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法规导航 > 中外条约、协定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新加坡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换文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加坡 【实施日期】1997-07-01
【颁布日期】1997-02-05 【是否有效】 有效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新加坡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方复照
  新加坡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新加坡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八日第BEJ/011/97号来照,内容如下:
  “新加坡共和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建议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新加坡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新加坡共和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之日起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领事职务。
  三、新加坡共和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运作得遵循有关国际法原则。领事事务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友好地处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有关国际法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新加坡共和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如蒙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上述内容,本照会及外交部的复照将构成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七年二月五日于北京
  注:新方1月28日来照内容同中方复照,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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