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日期1978年5月30日 生效日期1978年5月30日)
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部长 李强先生阁下 部长先生: 我荣幸地致函阁下,并谨提及,为了加强我们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贸易发展,两国政府代表曾就商标注册问题进行了谈判。 为此,我谨向阁下建议,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并按照对等条件,一方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可在对方国家,按该国的国内法律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并取得已注册的商标的专用权。 本照会及阁下同日同样内容表示同意的照会自今日起即成为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注:同一天,我方给对方去文确认,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阿根廷共和国经济部部长 何塞·阿·马丁内斯·德奥斯 (签字) 一九七八年五月三十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