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加入收藏 觅法通 在线合同撰写 | 委托法律服务 律师委托服务 觅管通会员 客服中心
  首页 写合同 拟文书 找律师 查法规 看案例 想咨询 要加盟 法务培训   管理资料 焦点时评 论坛 博客
  收藏夹 打印 页内查找   字体:
法律法规 > 法规导航 > 中外条约、协定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威特 【实施日期】1987-05-20
【颁布日期】1986-11-15 【是否有效】 有效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促进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经济、技术和贸易领域内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
  
第二条 
混合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检查两国间已签协定的执行情况,这些协定是:
  --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贸易协定
  --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
  二、扩大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
  三、检查两国提出的项目并确定项目的有关主管部门,了解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
  
第三条 
混合委员会会议每年轮流在北京和科威特举行。
  
第四条 
该委员会的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科威特国财政部磋商安排。
  
第五条 
本协定由双方有关部门批准并相互换文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在期满六个月前,双方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科威特国政府
        代表             代表
         郑拓彬            贾西姆·哈拉菲
        (签字)             (签字)
  
合同撰写系统
智能撰写
调用范本
范本下载
在线委托法律服务
委托撰写合同
委托审核合同
您可以委托觅法网为您撰写合同,专业人士构成的团队服务,保证您的合同权益和安全。 体验>>
撰写文书
审核文书
订制服务
律师委托服务
细分需求 聚合竞价 监督服务
服务需求专业分析 服务律师可供选择
服务领域专业细分 服务质量全程监督
觅法网承诺:委托觅法网提供同一律所的同一律师服务,觅法网为您优惠5%。
觅管通会员服务 详情>>
为企业提供合同、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等法律咨询服务
经济合同审查减少企业潜在损失
劳动用工专业咨询保障企业用工安全
规章制度合法性订立降低法律风险
关于觅法 - 觅法通 - 觅法服务 - 联系我们 - 客服中心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 34law.com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觅法(北京)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706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