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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关于越南向中国出口大米的植物检疫议定书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越南 【实施日期】
【颁布日期】2004-10-07 【是否有效】 有效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关于越南向中国出口大米的植物检疫议定书


  为确保越南大米安全输华,防止有害生物传入,保护动植物健康,根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和SPS协定有关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AQSIQ)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以下简称MARD),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越方须严格按照此议定书的要求对输华大米进行检疫,保证输华大米不带有中方关注的下列检疫性有害生物:谷斑皮蠹(Trogodermagranarium)、米蛾(Corcyracephalonica)(活虫)、水稻茎线虫(Ditylenchusangustus)、独脚金(Strigaasiatica)和Aphelenchoidesnechaleos。对经检疫合格的每批大米要出具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证明其符合中方的植物检疫要求,并注明具体产地。
  
第二条 
输华大米须来自水稻茎线虫(Ditylenchusangustus)和Aphelenchoidesnechaleos的非发生地或非发生地点。MARD应根据ISPM之第10号标准的要求在3年内建立上述2种有害生物的非发生地或非发生地点,并由AQSIQ确认。
  
第三条 
MARD需在水稻生长期和贮藏期进行有害生物的调查和防治,重点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部植物保护局(简称PPD)有义务将有害生物的调查方法和调查结果定期通报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对于新发生的有害生物,PPD应及时向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通报。中方关注越南可能发生的新RedStripe,PPD应及时向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通报该有害生物在越南的研究进展。
  
第四条 
输华大米不得带有土壤及检疫性杂草的种子。
  
第五条 
输华的大米应进行熏蒸处理,以保证大米中不带有活的昆虫,特别是仓储性害虫,同时由PPD下属的熏蒸公司出具官方的熏蒸处理证书。大米装运前,运输工具要进行彻底的检查和消毒、杀虫处理,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混入大米中。
  
第六条 
AQSIQ所属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简称CIQ)在进境口岸对输华大米实施检验检疫。
  
第七条 
根据PPD提供的信息及CIQ的疫情截获情况,在必要时AQSIQ将重新进行风险分析。
  
第八条 
根据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标准的原则,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应向PPD通报输华大米在中国发现的检疫问题及所采取的植物检疫措施。
  
第九条 
双方将促进和加强植物检疫专家的合作,交换大米检疫领域的技术信息。
  
第十条 
贸易的第一年为试进口,AQSIQ将派2~3名检疫官员赴越南进行为期15天的产地疫情调查和预检,一旦截获检疫性有害生物,可再进行这种考察。越方大米出口商将按越南财政部所规定的标准承担中方检疫官员在越南考察期间所需的费用(在越期间的交通费、食宿费和公杂费),PPD将负责发出邀请并协助安排行程。
  
第十一条 
双方同意本议定书并不妨碍或影响双方执行各自的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如在有效期期满前2个月,双方均未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修改或终止要求,则本协议将自动顺延3年。
  本议定书于2004年10月7日在河内签订,用中文、越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在解释出现异议时,以英文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与农村发展部
     代表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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