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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共和国政府一九九四至一九九六年文化、新闻合作执行计划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也门 【实施日期】
【颁布日期】1994-04-14 【是否有效】 有效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共和国政府一九九四至一九九六年文化、新闻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4年4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政府一九八0年四月二十三日签署的文化科学协定,为加强和发展两国文化、新闻方面的合作关系,同意签署两国一九九四至一九九六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条款如下:
  一、文化、艺术方面  

   第一条 
双方互办电影周、艺术展、摄影展、图书展、艺术节,以介绍两国的文化、艺术成就。
  
第二条 
两国互派二十人的艺术团赴对方国家访演一周。
  
第三条 
中方视财力向也方艺术学院提供部分乐器、颜料及灯光、音响设备。
  
第四条 
双方鼓励在考古、古籍和博物馆方面进行如下合作:
  1.也方接待一至二名中方考古和博物馆方面专家访问,其专业和细节将通过双方换文确定。
  2.中方接受二名也方文物擦洗、修缮和博物馆管理方面人员来华培训。
  
第五条 
在双边文化范畴内,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监督下,中方为保护也门共和国萨那和希巴姆两古城的国际活动向也方提供可能的援助和支持。
  
第六条 
双方鼓励在杂技方面进行如下合作:
  1.也方接受两名中国杂技教练在也门杂技团执教。
  2.中方接受三名也方杂技运动员赴华培训,使之成为杂技教练。
  3.以上项目的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七条 
双方互派由文学家、作家和艺术家四人组成的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旨在交流经验,互办展览和其他文化、艺术活动。
  
第八条 
双方互派由三人组成的文化代表团访问,考察对方文化活动和交流经验。
  
第九条 
双方鼓励两国的文化机构和创作协会建立直接的联系。
  
第十条 
双方鼓励在电影和戏剧方面进行如下合作:
  1.中方为也方儿童木偶剧的发展提供帮助。
  2.两国电影和戏剧工作者互访,进行业务和经验交流。
  二、新闻方面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中国新华社和也门萨巴通讯社之间的合作。
  
第十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的广播、电视方面的记者和工作人员互访,进行业务和经验交流。
  三、总则
  
第十三条 
送展方负担展品运抵承展方费用,承展方负责组织、安排、海关手续、展览、展厅和广告宣传及其费用。
  
第十四条 
派遣方负担代表团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费用。
  
第十五条 
也方根据双方达成的具体协议负担中方专家的生活费。
  
第十六条 
有关培训时间、费用负担问题,双方通过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本计划不排除双方一致同意的本计划外的增加和修改的项目。
  
第十八条 
本计划有效期三年,期满可延续。
  本计划于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四日在萨那签字,一式两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也门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范中汇               胡沙姆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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